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領和解讀(4)
(4)境外收入、投資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資損失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需要調減境外收入和投資所得,調增境外成本和投資損失。在“境外應稅所得”中反映。
(5)對于企業重組中存在的差異,調整表專門列示了“特殊重組”和“一般重組”反映,主要填報企業合并、分立、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等應稅(免稅)改組活動稅收與會計的差異。原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和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對此有明確規定,新稅法尚未明確這方面的政策,因此,會計核算與新稅法重組方面的差異亟需政策明確。
(6)稅收優惠政策中減少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的,作為調減項目在收入類調整項目中調減。主要有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幾項,而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則在扣除類調整項目中作為調減項目反映。
(7)不征稅收入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取得的財政撥款。一般企業按照財稅[2008]151號規定執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8]1號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8)合理的工資薪金按照新稅法允許全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的工資薪金以及職工福利費范圍進行了明確。但有些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由于原來工資留有節余,結余部分已經按原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本年發放以前年度的節余工資可以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項目反映在“工資薪金支出”中。
(9)職工福利費由按比例計算扣除改為在規定比例范圍內據實扣除,且有余額的要求先用余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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