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領和解讀(9)
(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合并計算,不再分別按各自比例計算。且超過規定比例部分可以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表格的設計充分反映了這一規定。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銷售(營業)收入基數是附表1中的銷售(營業)收入合計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不是主表中的“營業收入”數額。
(2)原所得稅法規定,糧食類白酒廣告費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但新稅法對此沒有明確。
9、《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表》
此表填報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油氣勘探投資、油氣開發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折舊、攤銷,以及納稅調整額。資產折舊、攤銷會計核算與稅法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攤銷年限兩個方面,因此,本表設計主要考慮這兩個因素。需要注意的要點是:
(1)新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攤銷年限及殘值的估計只適應2008年以后購置的資產,2008年之前購置的資產適應原來的稅法規定。2008年之前的資產符合當時稅法規定折舊攤銷年限的,不作調整。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稅法允許計提折舊,而會計核算時沒有計提折舊。這部分資產也要進行納稅調整,在調減項目反映。
(3)油氣勘探投資、油氣開發投資計稅基礎和折舊攤銷年限新稅法暫未明確。在新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之前,因原所得稅法規定已經廢止,企業可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處理,暫不作調調整。
10、《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
此表填報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以及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的納稅調整額。其政策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根據以上稅法規定,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各項準備包括壞賬準備,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會計上計提的準備影響了當期利潤的,都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計提時減少了利潤的要調增所得額,轉回時增加了利潤的要調減所得額。所以,此表的調整額為“本期計提額”減“本期轉回額”的差額。填報時注意以下要點:
(1)原來按稅法規定計提壞帳準備金有余額的,如果本年沒有計提,余額不需要調整。同樣,轉回原來規定范圍內準備金余額的,也不調減所得額。
- 上一篇:《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的填報說明
-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編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