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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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一般工商企業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分行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 “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成本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和按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成本。
2.第2行“主營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成本。
(1)第3行“銷售貨物成本”: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2)第4行“提供勞務成本”:填報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3)第5行“讓渡資產使用權成本”: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發生的使用費成本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發生的租金成本。
(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發生的主營業務成本。
3.第7行“其他業務成本”: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成本。
(1)第8行“材料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發生的支出。
(2)第9行“代購代銷費用”: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發生的支出。
(3)第10行“包裝物出租成本”: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發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裝物發生的支出。
(4)第11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成本。
4.第12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成本。
5.第16至24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
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2行。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無論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均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才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到《申報及備案要求――資產損失》專欄中查詢資產損失相關政策規定。
(1)第17行“固定資產盤虧”: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
(2)第18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發生的凈損失。
(3)第19行“出售無形資產損失”: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凈損失。
(4)第20行“債務重組損失”: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
(5)第21行“罰款支出”: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罰款支出。
(6)第22行“非常損失”: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項非正常的財產損失。
(8)第23行“捐贈支出”: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支出。
(9)第2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項目未列舉的其他營業外支出。
6.第25至28行“期間費用”: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的數額。
(1)第26行“銷售(營業)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本行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4行。
(2)第27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行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5行。
(3)第28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本行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6行。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7+12行。
2.第2行=本表第3行至6行合計
3.第7行=本表第8行至11行合計。
4.第12行=本表第13+14+15行。
5.第16行=本表第17至24行合計。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7行=主表第2行。
2.第12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16行=主表第12行。
4.第26行=主表第4行。
5.第27行=主表第5行。
6.第28行=主表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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