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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時間: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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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為什么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實施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nèi)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此次政策調(diào)整,旨在發(fā)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zhuǎn)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xù)時間。個人轉(zhuǎn)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zhuǎn)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持有股份數(shù)量以每日日終結(jié)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間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3: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fā)展,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于10%.
此次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nèi)容是: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此次政策調(diào)整,旨在發(fā)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zhuǎn)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xù)時間。個人轉(zhuǎn)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zhuǎn)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xù)持股。持有股份數(shù)量以每日日終結(jié)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間買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賣出,則持有該股票的期限為1年以上。
例3: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