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收購政策解讀
一、新三板收購的特點
1、不設行政許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
2、簡化披露內容。除要約收購或者收購活動導致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其他收購只需要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3、加強責任主體的自我約束和市場自律監管。
二、收購人資格要求
1、良好誠信記錄、法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不得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新三板收購財務顧問方面問題
(一)收購方
1、原則上必須聘請,且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持續督導;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
2、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3、例外情況: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因繼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取得公眾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司法判決導致收。購人成為或擬成為公眾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被收購方
可以聘請(要約收購中),可以是主辦券商,但影響獨立性、顧問資格受限的。此外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
四、關于被收購公司控股股東及董監高
(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不得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如果存在及時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彌補安排,對不部分應提供履約擔保或安排,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避表決)。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針對收購所決策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五、關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要義務
披露義務和保密義務。泄密處理,即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轉讓出現異常的,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公眾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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