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變更登記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的情況發生以下變化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名稱;
(二)改變法定代表人 ;
(三)改變經濟類型;
(四)改變地址或經營地點;
(五)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六)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七)增設或撤消分支機構。
(八)電話號碼發生變化。
(九)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發生變化如開戶行信息。
變更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報以下資料:
① 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不需辦理《營業執照》的有關單位批準變更后的文件及復印件;
② 提供變更內容(項目)的相關證件及復印件;
③ 跨所變更的需經原主管征收所批準,并填報《局內跨所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④ 填報《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 并加蓋公章、代碼章;
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及復印件;
⑥ 攜帶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購領發票卡;
稅務機關應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和有關證件資料之日起 15 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應將變更事項在稅務登記證件的副本中 “ 變更記錄 ” 頁上填列變更內容和時間(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信息管理系統內進行變更修改)。變更稅務登記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中登記項目的,應重新換發稅務登記證,同時收回原稅務登記證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