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審計關系是一種經濟監督關系,發生于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審計法》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審計工作的地位、任務和作用,規定了審計工作的基本準則。審計法屬于經濟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國家審計的基本原則
國家審計的基本原則是《憲法》和《審計法》確定的,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始終,對全部審計活動都具有指導意義。國家審計機關在執行審計公務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審計原則
依法審計是審計監督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開展各項審計活動。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活動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有三類:一是《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機關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等;二是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依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適用的條件,以及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等;三是解決審計爭議,確定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條例等。依法審計原則要求審計機關必須依照這些法律的規定實施審計監督。依法審計原則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計機關的職權只能由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
《憲法》和《審計法》都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審計監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否則就不符合法定的主體資格要求,就是越權,就是違法,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
程序開展審計監督活動。
(1)審計機關必須要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開展審計活動。審計監督的職責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要求,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同時,法律對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審計管轄范圍做了明確劃分,審計機關只能在自身的管轄范圍內開展審計活動。除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力外,審計機關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將職責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實施具體的審計行為。我國《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等。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其各項具體行為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的權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