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業進貨費用的分攤
一、進貨費用會計處理的主要規定
2006年2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六條規定,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并沒有對商品流通企業的采購成本做出另外的規定。在2006年10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中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進貨費用,應當計入存貨采購成本,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分別進行分攤。對于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人期末存貨成本。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人當期損益。新準則的這一規定是存貨會計核算的一次重大變革?,F就進貨費用按存銷比例分攤的有關問題談一點體會。
二、進貨費用分攤的理論基礎
商品流通費按其經濟性質可以分為生產性商品流通費用和純粹商品流通費用兩類。生產性流通費用是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的繼續而產生的費用,這種費用創造商品價值,應計入商品的成本。商品流通企業的進貨費用就是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的繼續而發生的費用,屬于生產性流通費用,應該計入商品的成本。但是,長期以來在我國商品流通企業會計核算中,為了簡化核算工作,通常并不把進貨費用記入商品存貨的成本而是將本期發生的進貨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由當期負擔。由于某些商品的進貨費用較大。而本期購入的商品并不一定在本期全部售出,如果把本期發生的進貨費用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勢必影響本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從而產生了商品流通費用的分攤問題。
事實上,商品流通企業經營的商品存在季節性差異。如果對商品進貨費用不進行分攤保留而全部列作本期費用支出,將嚴重背離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商品的進貨費用應該在銷售商品和結存商品之間進行分攤。分攤后,由銷售商品負擔的那部分費用構成銷售成本;由結存商品負擔的那部分費用作為存貨成本,真實反映商品流通企業的商品資金占用。這樣有利于消除由于購銷不平衡對各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從而有利于對企業的工作做出正確的評價。
三、進貨費用分攤的具體方法
對進貨費用的分攤,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確定進貨費用分攤范圍。進貨費用分攤項目的確定既要有理論依據,又要考慮會計工作的客觀實際,盡可能地簡化會計的核算手續。對進貨費用的分攤,可以選擇一些進貨費用比重較大的費用項目進行,如運雜費、包裝費、挑選整理費等。具體哪些商品、哪些進貨費用項目需要按進存比例進行分攤,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