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產品各項計稅成本支出的稅務處理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 稅 發 [ 2 0 0 9 ] 3 1 號 )規定,房地產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六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開發成本時,也有基本相同的內容,即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二者雖表述相同,但在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中,開發成本的處理仍有區別。
1.對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處理,二者有區別。企業所得稅中,該項費用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而在土地增值稅中,此項費用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就是說,二者差異的項目,在土地增值稅中,都應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處理。
2.對前期工程費的處理,二者一致。企業所得稅中,前期工程費是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土地增值稅中的費用項目與之相同。因此,二者的業務處理沒有區別。
3.建筑安裝工程費的范圍和內容,二者相同。企業所得稅中,該項費用是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費用。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建筑工程費和開發項目安裝工程費等。土地增值稅中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雖然前者特別規定了建筑費用和安裝費用,后者特別規定了承包方式和自營方式,但二者的范圍和內容完全相同。
4.基礎設施建設費,都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中,該項費用是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土地增值稅中的費用項目與之相同。雖然前者強調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費用,后者強調是開發小區內的費用,但無論哪種,都允許按受益對象合理分攤,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