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進行清算的條件是什么
時間: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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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稅要進行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稅務機關規定其他情況。
相關法律知識:
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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