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各種扣除項目的稽查案例
1.案例簡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成一幢普通標準住宅,共48套相同的住房。該公司為取得建房用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148萬元,該房地產開發成本為500萬元。1996年11月,該公司又售出了12套住房,收入360萬元。截止1996年11月,與該房地產項目有關的利息支出為33.6萬元。截止1997年8月,有關的利息支出為98萬元。以上利息支出,均不高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案例分析及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各套住房都是按相同的標準建造的,所以可以每批出售住宅的套數為標準分攤。
(1)計算1996年11月售出住房應計的扣除項目。
①計算應分攤的地價款及有關費用。
148×20÷48=61.67(萬元)
②計算應分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
500×20÷48=208.33(萬元)
③計算應分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
A、計算應分攤的利息。
33.6×20÷48=14(萬元)
B、計算其他可扣除的開發費用。
(61.67+208.33)×5%=13.5(萬元)
C、計算可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總額。
14+13.5=27.5(萬元)
④計算可扣除的稅金
A、營業稅440×5%=22(萬元)
B、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2×(7%+3%)=2.2(萬元)
C、印花稅已按有關規定計入了管理費用,所以此處不再扣除。
D、可扣除稅金的總額:22+2.2=24.2(萬元)
⑤計算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61.67+208.33)×20%=54(萬元)
⑥計算扣除項目總金額:
61.67+208.33+27.5+24.2+54=375.7(萬元)
(2)計算1997年8月售出住房應計的扣除項目。
①計算應分攤的地價款及有關費用。
148×12÷48=37(萬元)
②計算應分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
500×12÷48=125(萬元)
③計算應分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