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理解開發費用的計算扣除
時間: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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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財務費用中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分為是否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能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而采用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但是上述兩種情況均是按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和10%以內計算扣除。對此應該怎樣理解?
舉例說明:某房地產企業,按細則第七條第(一)、(二)款的合計數為1000萬元,財務費用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金額為10萬元,管理費用10萬元,銷售費用10萬元,請問此時是按1000萬元的10%(即100萬元)扣除,還是按三項費用的實際發生數的30萬元扣除?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法規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規。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費用為計算扣除,與實際發生額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