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產品毀損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稅
時間:2012-02-13?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問題】
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發生毀損(建造完后被認定為危樓),沒有出售,沒有取得收入。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是否可以計入扣除項目進行扣除?
【解答】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開發產品毀損不能出售,房地產企業未能發生轉讓房地產行為,房地產企業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不涉及扣除項目計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