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收回土地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時間:201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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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將土地收回歸個人所有,不需繳納營業稅,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土地,也就屬于投資者的土地。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參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3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將其名下的房產轉移回投資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將土地轉移回投資者不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不繳納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10]304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個人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投資成立(或轉入)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將土地轉給投資者,屬于同一投資人內部劃轉土地,不屬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將土地收回歸個人所有,不需繳納營業稅,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解答】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土地,也就屬于投資者的土地。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參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3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將其名下的房產轉移回投資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將土地轉移回投資者不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不繳納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10]304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由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個人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投資成立(或轉入)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將土地轉給投資者,屬于同一投資人內部劃轉土地,不屬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