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集體土地應該如何計繳土地使用稅?
時間:2013-01-15?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問:我公司是當地(市)招商引資企業,由于多種原因,公司占有的土地一直未辦理相關手續(未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僅與招商局簽訂一份投資協議,土地性質仍為集體土地),但公司已實際使用,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如需繳納土地使用稅,計算時間是否以實際占用土地的次月開始計算?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因此,應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你公司,從實際占用土地次月開始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來源:會計師事務所 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資代表處年檢 外資企業年檢 北京營業稅改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因此,應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你公司,從實際占用土地次月開始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來源:會計師事務所 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資代表處年檢 外資企業年檢 北京營業稅改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