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的涉稅會計處理
房地產銷售是指房地產經營商自行開發房地產,并在市場上進行的銷售。房地產銷售與一般的銷售商品類似,所以應按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原則確認其銷售收入的實現。當然,如果房地產經營商事先與買方簽訂合同(該合同是不可撤消的),按合同要求開發房地產的,應作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已轉移,企業應確認銷售收入。但也可能出現法定所有權轉移后,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如:
1、賣方根據合同規定,仍有責任實施重大行動,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所實施的重大行動完成時確認收入。
2、合同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如買方有退貨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在這些不確定因素消失后確認收入。
3、房地產銷售后,賣方仍有某種程度的繼續涉入,如銷售回購協議,賣方保證買方在特定時期內獲得投資報酬的協議等。在這些情況下,企業應分析交易的實質,確定是否作銷售處理,如作銷售處理,賣方在繼續涉入的期限內不應確認收入。在確認收入時,房地產企業還應考慮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計價款不能收回的,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已經收回部分價款的,只將收回的部分確認為收入。
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對正常的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如銷售退回發生的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沖減。但對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購房回租” (即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將商品房賣給購房者;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在一定時期后,又將該商品房購回) 、“售后回購”等形式,進行促銷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房者均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并且稅收政策明確規定:
對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對房地產納稅人,不論銷售房屋是否將會形成事實,只要納稅人一旦收到預收款(包括預收的定金)就已形成了納稅義務,納稅人應當就預收款按“銷售不動產”申報繳納營業稅,待納稅人索取取得營業收入的憑據后,將剩余的部分稅金按規定再進行申報繳納。
顯然,企業會計制度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與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實現時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由于會計上對收入確認時間與營業稅應稅收入確認的時間不同步,形成了稅金先繳,收入滯后,特別是不同年度下,會造成收入與成本、費用不相配比。為克服這種問題,在稅金的計提上,房地產企業可參照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的規定,引入“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核算辦法,用“遞延稅款”科目進行過渡,既可保證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又確保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具體作法是:按預收款計算應計提的稅金借記“應交稅金”,貸記“遞延稅款”科目,“遞延稅款”待以后會計確認收入時再分期轉回。在轉回時作會計分錄為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遞延稅款”、“應交稅金”(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稅金減去累計已計提的稅金)。稅金入庫時,借:“應交稅金”,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