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需防范哪些稅務風險
筆者在多年的稅收工作實踐中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各種手段偷稅的問題確實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為企業對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導致少繳稅款,并非有意識偷稅。為此,本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及其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以期達到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目的。
銷售收入確認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1.價外收費、購房違約金、購房戶“更名費”等未確認銷售收入。如將水電“一戶一表”開戶費、燃氣管道初裝費、購房違約金、購房戶“更名費”等價外費用,作為“代收代付”款項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賬,直接存入董事長、總經理個人賬戶或物業管理公司賬戶。
2.購房定金、購房首付款等預收房款,確認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滯后。企業在開發樓盤“開盤”前收取的購房定金,因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公司采取“個人借款”形式入賬或不入賬,導致企業未及時申報營業稅。
3.“以物易物”、“以房抵債”銷售方式營業稅入庫不及時。目前,開發企業普遍存在將完工產品如營業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結算款的現象。這樣往往使得開發企業未及時實現銷售收入,建筑施工企業未及時體現營業收入,從而造成雙方營業稅申報不及時。
4.已售完工產品收入確認滯后。少數企業沒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及時將符合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的已售完工產品預收賬款,結轉為銷售收入,僅在辦理房產產權證前開具《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時,才將“預收賬款”結轉為“銷售收入”,從而延遲體現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
對于以上問題,稅務機關通過檢查企業賬冊、通過向購房戶了解即可發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價外費用更名費等未確定銷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債”銷售的以及已售完工產品收入確認滯后等行為可認定為偷稅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盤”前收取的購房定金、預付款屬于違法行為,工商部門也要作出處罰。
開發成本確認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1.虛列或者虛增成本費用,擠占企業利潤。(1)開發企業代施工企業繳納的建筑業社會統籌養老保險費,計入開發成本。這不僅使施工企業少計應稅收入,少繳建筑安裝業營業稅等稅收,而且在建筑工程決算時,如果施工企業又將這筆代繳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并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將可能再次造成開發企業虛列開發成本,少計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2)多列融資成本。開發企業除銀行貸款外,還向其他企業、個人進行大量“民間借貸”。有的企業往往出現無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業、個人(債權人)銀行利息憑據直接入賬,作為財務費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稅收政策規定的利率上限,并計入開發成本。(3)虛開建筑業統一發票。由于取得的《建筑業統一發票》大部分未寫明具體項目名稱,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別是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基礎土石方等工程,受專業知識、事后隱蔽工程量難以核實的限制,稅務人員在較短時間內難以對工程項目進行計量、核查。開發企業利用這些工程,實現用4.43%或5.43%的建筑業營業稅去侵蝕25%的企業所得稅稅基。(4)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由于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頻繁,轉移收入和費用的隱蔽性高等特點,往往成為企業轉移利潤、偷逃企業所得稅的手段。(5)將與生產無關的費用計入成本。如有的企業將管理人員的汽車費用、旅游考察費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稅法沒有這方面稅前扣除標準的限制,稅務人員又很難區分這類支出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使得納稅人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