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011房產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
1.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還房”是否應按視同銷售進行處理?
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拆遷還房”,屬于以開發產品(房屋)抵償應向被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應視同銷售。
2.問:我公司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答:不是視同銷售,按照《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特別提示:事實上,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項重大變化,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所得稅不再作為視同銷售。
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了酒店,交給酒店管理公司來管理,并成立了獨立的法人單位,酒店是作銷售還是作投資?
答:將自產產品用于投資屬于所得稅視同銷售,因此無論銷售,還是作為投資,均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繳納所得稅(包含土地增值稅)。
特別提示:貴公司在建造酒店及運營酒店的事情上可以選擇先開發產品,再成立酒店公司;也可以選擇先成立公司,再開發酒店。你們選擇了前者,這種選擇貴公司多繳稅是正常的。酒店應該由其直接來建造,當然,房地產公司也可以代建。
4.問: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在某區拍得一塊土地,土地證辦理在我公司名下,現在我公司將以該土地投資到新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是的,該行為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應按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處理。
特別提示:房地產公司土地投資不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土地增值稅也要按視同銷售處理。
5.問: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如何確認收入?是按租金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對于房地產企業出售無產權的車位,稅法首先認定是一種實質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只不過這種租賃方式與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開發商稱為銷售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對超過20年的車庫銷售這種特殊經營行為,合同法判定為:“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對于車位銷售的企業所得稅問題,由于租金收入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收入的實現,所以收到的銷售款也應當一次性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