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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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題】
建筑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等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解答】
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等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解答】
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應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1、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項目經理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