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臨時設施的財稅處理及案例分析
時間: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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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臨時設施是指房地產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工地上臨時建造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以及為了銷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樓部和樣板間等營銷設施。這些臨時性設施應怎樣進行財務和稅務處理?筆者結合最近相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在此就房地產企業的臨時設施的財稅處理進行分析。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設施的財務處理
由于房地產企業的臨時性設施一次性支出金額較大,并且臨時性設施均不構成最終開發產品實體,也沒有分攤占地面積的土地成本,根據收入與費用匹配的原則,應進行分期攤銷,因此,對于臨時性設施的建造成本,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會計處理是:
借:開發間接費—項目營銷設施(售樓部/樣板間)
貸:銀行存款或借:前期工程費——臨時設施(工地上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設施)
貸:銀行存款
將來開發產品銷售時,作為共同成本予以分配轉出。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設施的稅務處理
1、所得稅的處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在結算計算成本時,項目基建臨時設施可通過“前期工程費——臨時設施”核算,項目營銷設施可通過“開發間接費——項目營銷設施”進行歸集。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一)項以可否銷售原則確定計稅成本對象規定: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因此,對于這些臨時性輔助設施不作為計稅成本核算對象出現,應作為過渡成本處理。
2、臨時性設施的房產稅處理
(1)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的房產稅處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財稅地[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基于以上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性建筑物不征房產稅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臨時設施必須為基建工地服務,二是必須處于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如果基建工程結束,臨時性建筑物歸基建單位使用,則須從基建單位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設施的財務處理
由于房地產企業的臨時性設施一次性支出金額較大,并且臨時性設施均不構成最終開發產品實體,也沒有分攤占地面積的土地成本,根據收入與費用匹配的原則,應進行分期攤銷,因此,對于臨時性設施的建造成本,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開發成本,會計處理是:
借:開發間接費—項目營銷設施(售樓部/樣板間)
貸:銀行存款或借:前期工程費——臨時設施(工地上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設施)
貸:銀行存款
將來開發產品銷售時,作為共同成本予以分配轉出。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設施的稅務處理
1、所得稅的處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在結算計算成本時,項目基建臨時設施可通過“前期工程費——臨時設施”核算,項目營銷設施可通過“開發間接費——項目營銷設施”進行歸集。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六條(一)項以可否銷售原則確定計稅成本對象規定: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因此,對于這些臨時性輔助設施不作為計稅成本核算對象出現,應作為過渡成本處理。
2、臨時性設施的房產稅處理
(1)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的房產稅處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財稅地[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基于以上政策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性建筑物不征房產稅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臨時設施必須為基建工地服務,二是必須處于施工期間的臨時設施。如果基建工程結束,臨時性建筑物歸基建單位使用,則須從基建單位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