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例解
時間: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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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每年1至5月份,房地產企業異常忙碌,因為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又開始了!較其他行業來說,房地產行業有其特殊性,其所得稅匯算清繳也相對繁瑣。為了方便納稅人掌握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問題,本文結合實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政策進行解析。
相關政策及處理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10]201號)等。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房地產企業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業所得稅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項特殊政策。
1.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財政部《關于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制度》(財發[2003]55號)第六十二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賬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3.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公告)明確,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相關政策及處理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10]201號)等。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房地產企業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業所得稅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項特殊政策。
1.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財政部《關于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制度》(財發[2003]55號)第六十二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賬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3.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公告)明確,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