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
時間: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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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A建筑安裝公司2008年5月承建甲單位的一項酒店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5000萬元,其中包含中央空調600萬元。2009年2月中標乙單位的辦公樓工程,工程標的6000萬元,其中含電梯設備800萬元。A公司應該如何計算這兩筆業務的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凡是屬于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筑工程設備,無論是建設方提供還是施工方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安裝工程中的設備是否計入計稅營業額是分時段的,并且在新營業稅條例下是按設備提供方來確定的。即2009年1月1日以前適用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凡是屬于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筑工程設備,無論是建設方提供還是施工方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2009年1月1日以后適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屬于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可以不繳營業稅,而施工方提供的設備則需繳營業稅。
據此,A公司第一筆業務中,中央空調列入A公司所在省地稅局列舉的設備名單,故該筆業務計稅營業額為(5000-600)=4400(萬元),應納營業稅4400×3%=132(萬元)。另一筆業務因電梯為施工方提供的設備,該筆業務計稅營業額為6000萬元,應納營業稅6000×3%=18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電梯是建設方乙單位負責供應的,則A公司的計稅營業額中就不包括電梯設備的價款。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凡是屬于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筑工程設備,無論是建設方提供還是施工方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安裝工程中的設備是否計入計稅營業額是分時段的,并且在新營業稅條例下是按設備提供方來確定的。即2009年1月1日以前適用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凡是屬于列入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中的建筑工程設備,無論是建設方提供還是施工方自行采購,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2009年1月1日以后適用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屬于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可以不繳營業稅,而施工方提供的設備則需繳營業稅。
據此,A公司第一筆業務中,中央空調列入A公司所在省地稅局列舉的設備名單,故該筆業務計稅營業額為(5000-600)=4400(萬元),應納營業稅4400×3%=132(萬元)。另一筆業務因電梯為施工方提供的設備,該筆業務計稅營業額為6000萬元,應納營業稅6000×3%=18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電梯是建設方乙單位負責供應的,則A公司的計稅營業額中就不包括電梯設備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