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常見會計問題及解決方法(3)
時間: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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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六、企業發生的綠化、道路等配套設施費,有些是在售后繼續發生的,可在銷售房地產時進行預提。配套設施建設全部結束后,應進行匯算。售后發生的配套設施費預提比例,可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執行。”外資房企在開發費用預提方面有更大空間。
9.把會所作為售樓處,會所的裝修費用和工程施工費用是放在“建筑安裝施工費“還是在”公共配套設施費“核算?在公共配套設施中核算的“會所”等設施,需要核算的內容包含些什么?
答:把會所作為售樓處,理論上是會所的臨時用途,按會所(公共配套設施)核算:
(1)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開發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開發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按售樓處核算則看其是否能夠單獨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而分別作為自建固定資產或開發產品核算,兼作售樓處的會所如果屬于(2)類,則無矛盾。但如果無產權,為業主共有則應該核算在公共配套設施費項下。
31號文對兼作售樓處的會所缺乏考慮。
在公共配套設施中核算的“會所”等設施,需要核算的內容主要是配套設施建造成本,很多企業將配套設施專門作為一項開發產品核算其成本,然后分攤計入不同開發產品的開發成本項下的公共配套設施費。
10.房屋實測報告的“房屋建筑總面積”是不是等于“可售產品的銷售面積”+“公建面積(公共綠化占地面積)”?(實測報告上可售面積指的是“住宅”)
答:根據《房產測量規范》房屋實測報告的房屋建筑總面積包括: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和房屋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11.基礎設施費的中綠化的核算內容,是否僅指建造綠化的工程費用?綠化的面積不在建筑面積計算范圍吧?
答:綠化占地不分攤土地成本,綠化不形成建筑物,不應納入建筑面積計算。
12.把最終的產品分為“可售產品”和“不可售產品”,“可售產品”主要指的是住宅、辦公樓、商業;“不可售產品”主要為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如會所、人防工程、自行車蓬、鍋爐房、派出所等。把“公共園林工程”作為單獨的“不可售產品”是否合理?個人認為“公共園林工程”作為基礎設施費,不必要作為一產品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