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房屋轉租行為涉及的房產稅處理
時間: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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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轉租行為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
二、中央的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二)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三)轉租行為人不屬于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于暫行條例僅規定產權所有人才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而轉租行為人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轉租行為人對其取得的轉租收入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也無權要求轉租行為人繳納房產稅。
三、各地意見不一
從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轉租行為人不需要就其取得的轉租收入繳納房產稅,那出租人就有可能利用這一點進行避稅。
暫行條例規定轉租行為人不是納稅義務人,但是這樣又可能導致納稅人通過一些安排來避稅,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對此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持繳納房產稅的觀點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魯地稅函[1999]282號)第三條規定:“對承租人轉租的房產,由轉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轉租房產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第二條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山東地稅和吉林地稅都認為:如果對轉租行為不征房產稅的話,納稅人可能利用這一點進行避稅,因此,要求轉租人按差額繳納房產稅,堵住這一“漏洞”。
(二)持不繳納房產稅的觀點
《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云稅四字[1987]14號)第六條規定:“凡已繳納了房產稅的房產,租用人又再轉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繳納房產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不征房產稅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0]432號)的規定:“根據房產稅《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的精神,對單位和個人將租用的房產再轉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深圳經咨詢12366,回復是企業轉租行為無需繳納房產稅,原因是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
二、中央的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二)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三)轉租行為人不屬于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于暫行條例僅規定產權所有人才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而轉租行為人不是產權所有人,因此,轉租行為人對其取得的轉租收入不需要繳納房產稅,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也無權要求轉租行為人繳納房產稅。
三、各地意見不一
從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轉租行為人不需要就其取得的轉租收入繳納房產稅,那出租人就有可能利用這一點進行避稅。
暫行條例規定轉租行為人不是納稅義務人,但是這樣又可能導致納稅人通過一些安排來避稅,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對此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持繳納房產稅的觀點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魯地稅函[1999]282號)第三條規定:“對承租人轉租的房產,由轉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轉租房產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第二條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山東地稅和吉林地稅都認為:如果對轉租行為不征房產稅的話,納稅人可能利用這一點進行避稅,因此,要求轉租人按差額繳納房產稅,堵住這一“漏洞”。
(二)持不繳納房產稅的觀點
《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云稅四字[1987]14號)第六條規定:“凡已繳納了房產稅的房產,租用人又再轉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繳納房產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租金收入不征房產稅問題的通知》(粵稅發[1990]432號)的規定:“根據房產稅《條例》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的精神,對單位和個人將租用的房產再轉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深圳經咨詢12366,回復是企業轉租行為無需繳納房產稅,原因是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