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
一、收入分散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主要的稅收負擔是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即房地產的增值率越高,所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因此,如果可以分解房地產銷售價格,就可以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從而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運用收入分散法進行土地增值稅籌劃的關鍵在于如何使收入分散合理化,常用的方法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如房屋里的設施)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當住房初步完工但還沒有安裝設備及進行裝潢、裝飾時,便可以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之后再與購買者簽訂設備安裝及裝潢、裝飾合同,這樣企業可以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僅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必再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費用轉移籌劃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期間螢用除利息支出外部不按實際發生數扣除,而是以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合計金額作為基礎按比例計算扣除。按照規定,屬于公司總部發生的期問費用.如:管理人員工資、福利費、辦公螢、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不能作為扣除項目,其實際發生數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沒有崮接影響。但若采用適當人員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組織管理方法,使這些費用能夠作為開發成本列支,則可增加扣除項目數額,從而減少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企業可以在組織人事上把總部的一些人員下放或兼職于某一個具體房地產項目中去。例如,總部某處室領導兼任某房地產項目的負責人。在不影響總部工作的同時參加該項目的管理,那么這位負責人的有關費用可以分攤一一部分到房地產威本中去。期間費用減少并不影響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而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加則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稅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從而達到節稅目的。
三、費用分攤籌劃法
我國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計征,納稅人的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重不同,其適用的稅率就不同。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開發成本作為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金額越高,應納稅額越??;反之,應納稅額越大。因此,納稅人應盡可能擴大贊用列支比例,以節約稅款。但要注意的是列支比例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必要時適當減少費用開支效果可能更好。這種方法主要針對房地產開發業務較多的企業.因這類企業同時進行幾處房地產的開發業務,不同地區的開發成本比例可能因物價或其他原因相差較火,從而導致不同地區的項目土地增值率高低不同。這種不均衡狀態實際上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將所有開發項目綜合起來考慮,通過綜合計算增值率來降低整體增值率,進而達到降低整體稅率的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將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各項開發成本進行最大限度的調整分攤,將獲得的增值額進行最火限度的平均,這樣就不會出現某段時問增值率過高的現象,從而節省部分稅款的繳納。
四、利息支出籌劃法
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業務過程中,一般都會因借款產生大量利息費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利息費用的不同扣除方法也會對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很大影響。房地產企業的利息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有兩種扣除率,即5%或10%.假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為A.為該項目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為B.若該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時。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5%xA+B),否則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10%x A,令兩者相等就可以得出:B=5%xA.企業在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預算時,如預計該項目在開發過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籌資.借款的利息超過開發成本和土地價款合計的5%時,應對利息支出進行詳細記錄,以便在轉讓房地產時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此外,應注意要取得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等貸款的證明資料,以使利息支出能夠作為單獨扣除項目。相反,預計開發過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費用率較低,預計不會超過土地價款和開發成本合計的5%時,企業可選擇不將利息費用作為單獨扣除項目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