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土地增值稅實際籌劃方案對比分析(2)
時間:20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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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甲公司受讓乙公司的房屋建筑物應繳納契稅。
應繳納契稅:18140×4%=725.6(萬元)
應繳納營業稅:(29140-20840)×5%=41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15×(7%+3%)=41.5(萬元)
應繳納印花稅:18140×0.5‰+29140×0.5‰=23.64(萬元)
轉讓土地使用權扣除項目合計:20840+725.6+415+41.5+23.64=22045.74(萬元)
土地增值額:29140-22045.74=7094.26(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 例:7094.26/22045.74≈32%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7094.26×30%=2128.28(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9140-20840-725.6-415-41.5-23.64-2128.278)×25%=1241.50(萬元)
綜上,甲公司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應納稅費合計為4575.51萬元;轉讓利潤為3724.49萬元;總體稅負率為41.6%。
結論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較,節稅543.07萬元,稅負下降4.93%;顯然經過籌劃后的方案二優于方案一,但方案二要歷經兩次轉讓,一方面會增加文中所分析的契稅和印花稅,同時也會增加運作成本,甲公司應充分考慮各影響因素,提前確定轉讓方案,以期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