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流程
5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報工作指引》(下稱“指引”),這是對5月18日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具體落實和細化。
“此前這些流程是不對公眾公開的,這是按照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證監會《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落實政務公開,推行的‘陽光作業’。為了能提高審核效率,改進和完善服務工作,結合實施《重組辦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業務制度。”證監會一位人士說。
指引規定了詳細的申報、受理、審核的流程。上市公司須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并公告后3個工作日內,按要求編制申請文件,并委托獨立財務顧問向證監會申報,同時抄報派出機構。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轉送證監會上市部,后者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后,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同時,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審核程序方面,指引規定,證監會上市部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審核,形成初審報告并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之后,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申報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并購一處和并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
根據指引,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后,不需要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準。需提交并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并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重組方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則上市部均會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購重組委反饋意見。
指引對信息披露也有明確要求,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