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份制改組上市企業評估及其調賬問題
原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包括改制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應當評估并調賬。在公司以后的增資擴股中,可以評估但不調賬。
值得討論的是從有限責任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評估調賬?我們認為,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精神,評估是可以,但是不可以調賬。其主要依據:一是《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于公司凈資產額(誠然,在實際工作中,股份總額往往是整數,而凈資產往往是帶有角分的數額,如何處理還有技術問題)。二是會計理論上要求以歷史成本作為會計記賬原則,實現公司制以后評估并調賬,打破了歷史成本計價原則。
當然,從有限責任公司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調賬也有例外。那就是:
(1)外商投資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評估調賬。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2月《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若干涉外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財會[1994]28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改組股份制企業有關重估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改組或者與其他企業合并成為股份制企業而進行資產重估的,重估價值與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當期的損益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2)如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新設股份公司應進行評估,但對歷史遺留問題企業,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和持續經營滿兩年以上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發行上市前無法對這些公司設立時投入資產的價值重新進行評估,發行上市前并未發生產權變動,按會計準則要求持續經營企業即使進行資產評估也不能進行調賬,為了避免多次評估給企業增加負擔,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意見,上市前不再重新進行評估。如企業認為必要,可以披露發行前的資產評估資料,但不得據以調賬。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如若評估調賬,那么三年經營業績就不可以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