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后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扣有條件
時間: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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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012年12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明確了納稅人資產重組中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并將稅務機關的工作流程及相應的表格做了統一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這一規定減輕了業務轉讓中的買方因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增加的資金負擔,有利于鼓勵企業開展資產重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納稅人之間進行資產重組的情況越來越多,諸多涉稅處理規定卻未規范明確。如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結轉至重組后新企業繼續抵扣等問題,為規范操作,保護納稅人權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2年第55號公告,對該類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問題進行統一明確。該公告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降低了企業重組的稅收負擔,減少了浪費,對于納稅人來說是切實的降低稅負的政策。這對進行資產重組的納稅人是個重大利好。可以預見,2012年55號公告將促進納稅人開展更加活躍的資產重組活動,以優化企業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效益。
在資產重組中,相當于原來企業的債權債務等由新企業來承繼,那么為抵扣完的進項稅金按理來說也應該近似于企業的一項“債權”,應該由新企業來承繼抵扣,但是在政策層面一直沒有明確是否可以延續抵扣,即使允許延續抵扣的話,如何具體操作呢?在2012年13號公告出臺后就有很多人在討論這個問題了,現在終于得到統一的解決了。
其實在這個文件出臺之前各地已經有解決這個問題的處理案例了,主要就是通過人工在后臺操作,但是一直沒有規范統一的做法。2012年55號公告的出臺就可統一規范的解決這個問題了。現將公告2012年第55號解讀如下:
一、明確納稅人的留抵稅款是對國家的債權
國家稅務總局將留抵稅額視為納稅人持有的對國家的債權,這在理論上的確是一個進步。在此前提下,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其所有的資產、負債和人員全部由重組后新公司承接,作為該企業債權之一的增值稅留抵稅款,理應也由重組后新公司繼續享有。為保護納稅人權益,該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這一規定減輕了業務轉讓中的買方因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增加的資金負擔,有利于鼓勵企業開展資產重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納稅人之間進行資產重組的情況越來越多,諸多涉稅處理規定卻未規范明確。如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結轉至重組后新企業繼續抵扣等問題,為規范操作,保護納稅人權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2年第55號公告,對該類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問題進行統一明確。該公告從實際操作的角度降低了企業重組的稅收負擔,減少了浪費,對于納稅人來說是切實的降低稅負的政策。這對進行資產重組的納稅人是個重大利好。可以預見,2012年55號公告將促進納稅人開展更加活躍的資產重組活動,以優化企業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效益。
在資產重組中,相當于原來企業的債權債務等由新企業來承繼,那么為抵扣完的進項稅金按理來說也應該近似于企業的一項“債權”,應該由新企業來承繼抵扣,但是在政策層面一直沒有明確是否可以延續抵扣,即使允許延續抵扣的話,如何具體操作呢?在2012年13號公告出臺后就有很多人在討論這個問題了,現在終于得到統一的解決了。
其實在這個文件出臺之前各地已經有解決這個問題的處理案例了,主要就是通過人工在后臺操作,但是一直沒有規范統一的做法。2012年55號公告的出臺就可統一規范的解決這個問題了。現將公告2012年第55號解讀如下:
一、明確納稅人的留抵稅款是對國家的債權
國家稅務總局將留抵稅額視為納稅人持有的對國家的債權,這在理論上的確是一個進步。在此前提下,企業進行資產重組,其所有的資產、負債和人員全部由重組后新公司承接,作為該企業債權之一的增值稅留抵稅款,理應也由重組后新公司繼續享有。為保護納稅人權益,該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