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中債務人的財稅處理例解(6)
時間: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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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預提利息的涉稅會計處理。2×08年和 2×09年,如果不預提借款利息,也無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每年利潤總額和應稅所得相等,均為200;應交所得稅均為50(200×25%)。2×10年確認債務重組,分錄為:借記“長期借款”1 600,貸記“銀行存款”1 380,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220。稅收上應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20,與會計上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相等,因此無須作其他專門的涉稅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
不預提融資利息二年后直接進行債務重組時,由于會計上的處理與稅收上一致,不存在差異,因此無須作納稅調整和專門申報。
4.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財稅處理結果的簡單分析。(1)按年度預提利息時:三年稅前利潤總額合計=80+40+700=820,三年應稅所得合計=200+200+420=820,或=200×3+220=820,兩者相等;三年應交所得稅合計=50+50+105=205,三年所得稅費用合計=(50-30)+(50-40)+(105+70)=205,兩者也相等;(3)前兩年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第三年已全部轉回(30+40-70)。
以上方法,雖然具體年度稅前利潤總額與應稅所得有差異,處理相對麻煩,但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和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
(2)不預提利息而在償債時確認相關損益,具體處理相對簡單,但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原則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況且總不能一旦暫時付不起利息就準備重組免息而不預提利息。
(二)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計算、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59號文件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例中C公司2×10年應稅所得420,其中債務重組所得220,重組所得占全年所得52.38%,符合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1.賬務處理。
2.納稅申報。(2)2×08年、2×09年:計提利息涉及附表三第29行的填報,與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相同。(2)2×10年:附表三第8行第1列填報500,第2列填報44,第4列填報456。(3)2×11年至2×14年,屆時假定無其他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調整事項,各年均應按如下數字填報:附表三第8行第1列填0,第2列填報44,第3列填44,第4列不填。
3.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財稅處理結果簡單分析。(1)按年預提利息時:前三年利潤總額合計=80+40+700=820,前三年應稅所得合計=200+200+244=644,比利潤總額少176,原因是2×10年債務重組所得220,其中80%轉入2×11年至2×14年均勻分攤(220÷5×4=176)。前三年所得稅費用=(50-30)+(50-40)+175=205,前三年應交所得稅=50+50+61=161,比同期所得稅費用少44,原因為2×10年債務重組稅收上確認重組所得220,有80%即176轉入2×11年至2×14年分期確認,相應少征稅44(176×25%);2×10年債務重組時會計上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44,在2×11年至2×14年四年內每年稅收上確認重組所得(調增應稅所得)44(220÷5),相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11(44×25%),四年內會全部轉回。
(2)如果從2×08年2季度開始,C公司不再計提和支付應計利息,在2×08年、2×09年兩年稅收上、會計上的所得稅處理不會有差異。但在第三年年初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仍將產生暫時性差異,即稅收上確認的債務重組所得中的80%轉入2×11年以后確認和納稅。
據此,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無論債務人在重組前是否預提利息,重組所得的80%轉以后年度確認。如此,債務人既可以減輕資金壓力,也可以賺取現金的時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