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以下八種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這些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都要交納增值稅。
一、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實務中的界定
視同銷售不同于一般銷售貨物.這種行為導致兩種結果:一種顯著特征表現為經濟利益沒有直接以貨幣資金的形式流人企業,而是以其他非現金資產的形式流入企業:另一種是視同銷售行為使企業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在企業內轉變資產的存在形式或者其轉移出企業并不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會計實務中,哪些視同銷售應該像一般銷售一樣確認為收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哪些不能確認為收入,只能按其成本進行轉賬處理?應分析這些視同銷售行為的業務實質然后據其做出不同的會計處理。其中分析視同銷售行為的發生是不是產生經濟利益亦即會不會導致企業收入的增加是分析其業務實質的關鍵。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對收人界定為: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根本點是: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而這種經濟利益的流入,并沒有被限定為以貨幣資金的形式。
既然是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當然這種流人應該是從企業外部流人的,體現的應該是企業與外部的關系。而企業內部資產存在形式的改變并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人。
由此可以看出通過分析視同銷售行為的業務實質,可以將其分為兩類: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和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
二、具有銷售實質的視同銷售行為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這種視同銷售行為和—般銷售行為基本相同,很明顯會產生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同的是委托方將商品交與受托方時,雙方只是按協議規定進行了貨物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經濟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其不能確認為收入。只有收到代銷清單時,委托方才能確認為收入。
(二)銷售代銷貨物
銷售代銷貨物的代銷費用根據委托代銷協議的約定有兩種結算方式。一種是視同買斷,另一種是根據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在第一種方式下,代銷方銷售委托代銷的貨物就和銷售自有的貨物一樣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人。其中和委托方約定的結算價格就是企業取得此收入的成本,而實際的銷售價格就是這項業務經濟利益的總流人量。所以應該在銷售完成后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的增加。男一種結算方式將在下文進行分析。
(三)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
這種銷售行為明顯屬異地銷售,其與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的核算有相同之處。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實行統一核算的異地不同機構的委托、受托關系;后者是兩個獨立核算的公司之間的委托、受托關系。其核算上的共同點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銷售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以實現銷售確認收入。其會計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行為是一種公平的交易,所以其所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要按照投出貨物的公允價值和相應的增值稅來進行計量。事實上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的增加就是貨物投資轉出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只不過其表現形式不是貨幣資金而已。
換一個角度來考慮,如果企業采取貨幣資金方式取得同等份額的投資,其所支付的貨幣資金的金額應該是和該貨物的公允價值以及相應的增值稅額相等,而不是和該貨物的生產成本及按其公允價值計算的增值稅之和對等。可見這種視同銷售行為會帶來企業收入的增加,因此應該確認“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