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的三種日后調整情形
資產負債表日以前發生的訴訟案件,確認預計負債以后,在日后期間實際結案時,可能有三種情況:第一,結案金額大于預計負債金額;第二,結案金額等于預計負債金額;第三,結案金額小于預計負債金額。筆者通過案例來說明這三種情形的會計與所得稅處理方法。
案例
衡山公司與象山公司2008年6月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合同規定衡山公司應在2008年9月銷售給象山公司一批物資。由于衡山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致使象山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2008年12月,象山公司將衡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衡山公司賠償100萬元。至20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于是衡山公司對該訴訟案件確認了80萬的預計負債。2009年3月20目,該訴訟案件法院已經判決,且雙方均服從判決。假設雙方所得稅率均為25%,按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
要求:衡山公司對該調整事項進行會計處理。
結案金額大于預計負債金額
09年3月20日法院判決衡山公司應賠償象山公司100萬元。
實際結案金額大于預計負債金額.應增加負債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營業外支出”) 20
貸:其他應付款(已經不是預計的負債了) 20
同時:
借:預計負債 80
貸:其他應付款 80
實際賠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調整所得稅
在資產負債表日,衡山公司已經確定了因預計負債而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現在差異已經消失,故應轉回原已確認的因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所得稅費用”) 20(8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0
同時,稅注規定:由于確認預計負債發生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當期稅前扣除。
(1)假設該公司200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09年3月31日完成,則該調整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所以要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一應交所得稅 25(100x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所得稅費用”) 25
(2)假設該公司2008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09年3月10日完成,則該調整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所以要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08年多交了所得稅,可以留存以后年度抵扣。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10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所得稅費用”) 25
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1.5(15x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結案金額等于預計負債金額
09年3月20日法院判決衡山公司應賠償象山公司80萬元。
實際結案金額等于預計負債金額
借:預計負債 80
貸:其他應付款 80
借:其他應付款 80
貸:銀行存款 80
調整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