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獲明確
時間:20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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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企業計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的方法。《通知》同時規定,企業不能準確計算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款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境外稅前所得,并根據實際情況按《通知》所列的5項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其次,《通知》明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通知》還明確了不屬于企業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6種情況。再其次,《通知》明確了企業計算境外稅額的抵免限額的公式。最后,《通知》還明確了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的兩種企業的情形。
《通知》規定,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應稅所得,參照《通知》中的規定執行。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通知》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通知》還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美國、法國、日本等15個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