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問題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156號
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
一、問:稅制改革以前,原營業稅規定的減稅、免稅項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營業稅制以后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實行新稅制后,原營業稅的法規均已廢止,過去所做的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的規定自然也一律停止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實行新稅制后如果還繼續執行原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是屬于違反稅法的行為,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二、問: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這兩種行為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而不征收營業稅。
三、問:運輸企業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關于“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屬于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規定,運輸企業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因而不征收營業稅。
四、問: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藥業務是否免征營業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農業病蟲害防治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明確農業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航空公司用飛機開展飛灑農藥業務屬于從事農業病蟲害防治業務,因而應當免征營業稅。
五、問:單位所屬內部施工隊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是否征收營業稅?
答:這首先要看此類施工隊伍是否屬于獨立核算單位。如果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稱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如果屬于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之間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本單位承擔建筑安裝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概(預)算,也不論工程價款中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征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征收營業稅。
六、問:對綠化工程應按何稅目征稅?
答: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筑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筑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于建筑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了減少劃分,便于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征收營業稅。
七、問: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八、問:對境外機構總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繳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并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代理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代理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代理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設單位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