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財產損失的處理
財產損失的處理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令,主要特色是審批范圍縮小,即正常損失(出售、毀損和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發生的財產損失當年直接扣除)、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需審批當年扣除。對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企業會計制度將財產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項。
例5 2006年末盤點,企業盤虧運輸卡車一臺,原價15萬,已提折舊5萬,經董事會決議,由過失人賠償8.5萬元。
會計處理:
轉銷盤虧資產;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10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0
收到過失人賠款:
借:銀行存款 8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85000
結轉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一固定資產盈虧 15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15000
稅務處理:以上清理屬于非正常損失,需出具資產丟失的有關證明以及責任認定及賠償說明等證據,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報稅務機關審批后在所得稅前扣除。
4、資產減值準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規定:“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減值的跡象。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估計資產的可回收金額”。當資產賬面價值大于該資產可收回金額部分應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后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榴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而稅法規定,除部分企業可以計提O.5%壞賬準備外,企業在會計上計提的各項減值準備均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對于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在年底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