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認?
問題內容: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營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為納稅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對此我們有以下幾種理解,假如,勞務總共3個月,我們在第一個月5日就收到全部款項3萬元,請問哪一種才是正確?:1、應在第一個月全部確認收入實現? 2、應在第三個月全部確認收入實現? 假如是在勞務開始之前就收到款項應如何確認收入?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 ……。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在勞務開始之前就收到款項,如果您提供的是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如果您提供的是除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外的其他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