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個稅問題的解決辦法
問題內容:
我公司于2009年11月繳納了2008年度的企業年金,國家關于年金個稅的文件于12月份下發,請問:我們的個稅應“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還是“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同時,“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時的“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是每個職工算一個月平均工資額分別確定稅率,還是計算全公司員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工資額統一確定個稅稅率?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
“五、本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2009年11月繳納企業年金,屬于本通知下發前,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貴公司應按文件規定的方法計算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該方法中“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是指每一個職工而不是全體職工的月平均工資額,具體到每一個職工分別確定稅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