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征收管理機關如何計算?
問題內容:
某企業原為集體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機關為國家稅務局,現企業注冊類型變更為私營獨資企業,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按照企業所得稅管理相關規定,變更的企業仍由原稅務機關管理,請問這家企業是由地稅局管理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是稅種繼續鑒定為企業所得稅由原國家稅務局管理?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規定:
“第二條 本法規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您所說的私營獨資企業,如果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那么按規定應繳個人所得稅不繳企業所得稅。其主管稅務機關應為地稅機關。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