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國時取得的申請費收據可以作為有效票據報銷?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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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企業人員因公出國,辦理簽證時取得了中信銀行的《美利堅合眾國非移民簽證申請費》收據,該收據上只有銀行的業務公章,沒有稅務部門的監制章。該票據能否作為有效票據報銷?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