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
問題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即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而同時本條例十四條(三)規定: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請問稅務老師條例一并沒有規定出租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而十四條確說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那到底出租不動產該不該繳納營業稅?怎么理解這兩個條例?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規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
(六)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出租不動產屬于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應稅勞務,應按租賃業計算繳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