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問題的有關問題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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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我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的鋼材購買合同因2008年市場價格大幅下滑而單方面違約,根據合同應賠償對方1億元,經過雙方多次協商最后達成一致賠給對方6000萬元。現在這筆賠償金稅務局說要有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但這筆賠償金根本不可能開出發票來它既不符合開據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不符合開據營業稅發票的要求,現在對方只給我們開據了收據,我們可以提供協議還有銀行的付款記錄請問這樣這筆賠償金能否稅前列支??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同時,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貴公司可依違約金收款收據、相關合同協議及銀行的付款憑據在稅前列支。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