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是多少?
問題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伴隨該通知下發的還有《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71號). 請問:財稅[2004]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一文中的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消費稅稅率應該為30%還是36%?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
“一、調整煙產品生產環節消費稅政策
……
(二)調整卷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1.甲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稅率調整為56%。
2.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
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
(三)調整雪茄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
將雪茄煙生產環節的稅率調整為36%。
二、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
……
(五)適用稅率:5%。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9]84號文,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因此消費稅稅率按上述規定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