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工資扣除的問題如何規定的?
問題內容:
請問: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工資扣除的怎樣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對上述文件中“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如何理解,是在09年必須支付嗎?實際工作中對該項有不同的理解,能否對工資支付的實現發文規定?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該在實際支付時列為企業的成本費用,2009年企業已經計提但未發放的工資薪金不能稅前扣除,應在實際發放年度按規定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