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規定調整補充養老醫療保險費如何補繳,需繳納滯納金嗎?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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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問題內容:
2009年6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2009年5月30日前我公司在計算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時,未按規定予以調整,因貴局出臺的規定滯后于年度納稅時間,請問如何補繳,需繳納滯納金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規定:
“二、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