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井下生產掘進過程中使用的水泥等材料的進項稅怎樣進行抵扣?
問題內容:
煤礦企業井下生產掘進過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鋼材等材料的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備注:建造輔助巷道時使用)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所稱構筑物,是指人們不在其內生產、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3”的構筑物;所稱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礦產資源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一、土地、房屋及構筑物
代碼 固定資產分類名稱
03 5 3 26 巷道”
根據上述規定,巷道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為“03”的構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進項稅不能抵扣。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