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不建賬嗎?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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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若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以上有關設置賬簿的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