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已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工資如何在稅前列支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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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員繼續工作,這部分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不能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員的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而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在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