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者因出資額不足而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時間:2010-02-02?
點擊:
次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1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1個計算期,每個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公式為:企業每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1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個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