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預繳稅款小于實際應納稅額,對補繳的稅款可以征收滯納金嗎?
時間: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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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答:不征收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要求,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國稅函〔2007〕75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