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企業租用的、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村集體用地,應由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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